受文者:彰化縣芬園鄉寶山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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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|
發文字號: | 府人考字第1120386244號 |
速別: | 普通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件: |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1點、第12點修正總說明、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(共3件電子檔) (376470000A_1120386244_ATTACH1.pdf、376470000A_1120386244_ATTACH2.pdf、376470000A_1120386244_ATTACH3.pdf) |
主旨: | 修正「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第1點、第12點,並自即日生效, 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修正新增第16條之2規定,已明定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準用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第3條之規定、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「教師請假規則」第8條,給予休假、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,爰本注意事項配合修正。 |
二、 | 檢附「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」第1點、第12點修正總說明、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。 |
正本: | 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 |
副本: |
本府行政處 (含附件) 、本府教育處 (含附件) 、本府人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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